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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都有什么?

刑事辩护 2020-08-07 22:43 标签: 北京市 盗窃罪 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8号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 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4月4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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