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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情节包含哪些以及对应情节如何处罚?

刑事辩护 2020-08-09 15:43 标签: 关押 北京市 海淀区 看守所 挪用 公款 量刑 情节 包含 对应 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能够积极退还,取得谅解或者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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