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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四千如何量刑

刑事辩护 2020-08-11 11:12 标签: 盗窃 量刑
1、盗窃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对于涉案柴油的价值,由司法机关委托物价部门予以鉴定,所得的最终鉴定价值作为,违法或犯罪嫌疑人行政处罚的客观依据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2、按照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两年以内盗窃3次以上。持凶器盗窃是指,持国家禁止个人携带或拥有的枪支、爆炸物、刀具等可以威胁受害人安全的器具进行盗窃。入户盗窃是指,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相对于外界独立的空间进行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上述4种情形,均无价值的限制,无论盗窃财物价值多少,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中的一种,一律按照刑法264条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至3000以上,构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量刑原则一致,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万至10万以上,构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与“具备其它严重情节”得量刑原则一致,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万至50万以上,构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与“具备其它特别严重情节”量刑原则一致,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4、盗窃公私财物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应依法承担向受害人退赃、退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4条、264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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