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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立案条件

刑事辩护 2020-08-11 23:34 标签: 网络 赌博 犯罪 立案 条件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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