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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评残需要哪些手续

劳动工伤 2020-08-19 21:36 标签: 工地 受伤 需要 手续
【法律意见】
咨询交警部门,一般评残过程
(1)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伤、治疗经过和现在遗有的残情等;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将所需评残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填写《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报批表》并在表中相应栏目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后,将全套(评残、调整等级)材料报州(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4)州(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评残(调等级)条件的,在《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报批表》表中相应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它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被批准评定伤残等级或调整伤残等级的,由省统一编号填发证件。对不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报批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连同其它材料退回。以下资料供参考:
政策依据一、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4号令)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一、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六、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八、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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