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案例
婚姻家庭
2020-07-30 23:32
标签:
继承
案例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刚的父亲小刘从小由张老先生扶养,虽其只是张老先生的继子,但其已与张老先生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刚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小刘有权继承的份额。
而且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故小刚的父亲小刘虽然没有对张老先生尽到赡养义务,但也无上述几种情形存在,其当然没有丧失继承权,小刚也就依此享有代位继承权。
在这里有可能法院还要考虑到一个事实,张老先生的女儿小张对张老先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且也同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在一起,照顾张老先生的起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小张可以在继承该房产时适当多分。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可小刚对张老先生所留产权房享有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