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符合哪些前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A对C的债权合法,B对A的债权也合法;
(2)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在这里,必须强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B对A的债权到期,A不还钱,而A对C的金钱给付债权也到期,A却不向C主张,因A的不主张而使B的债权遭到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A对C的债权到期,B对A的债权也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