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法院不得调解以房抵债

债权债务 2020-08-13 07:34 标签: 法院 不得 调解 抵债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调解以房抵债。应对抵债的标的物的价格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