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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前提

债权债务 2020-08-14 10:52 标签: 借款 合同 变更 解除 前提
借款合同的变更是指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增加或者减少。借款合同的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关系。
借款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2、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3、借款人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5、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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