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代位权怠于行使的尺度是什么
债务人的代位权怠于行使的尺度是:
1、债务人应该或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去行使。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不能增值,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以保证债权的清偿。
2、债务人已经行使权利或已向法院起诉,但被判败诉。
3、债务人的权利行为受到限制,如债务人遭受到威胁,进入病危状态,或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法人被命令撤销等。
4、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行使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的,即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是否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唯一认定尺度就是债务人是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主观方面也会影响到对其的认定。债务人主观方面分为“善意”的怠于行使和“恶意”的怠于行使,“恶意”的怠于行使,即债务人恶意的不行使或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以逃避债务,那么这种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债务人本身是处于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债权情形的话,即属于“怠于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