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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有什么要求

债权债务 2020-08-15 21:37 标签: 债权人 代位权 行使 要求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权人需在债权已届履行期时,才能行使代位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权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才能行使。
5、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其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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