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如下内容: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