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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劳动工伤 2020-08-31 00:41 标签: 职工 保护

目前我国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包括:

1、禁止安排妇女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工作。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3、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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