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两者在主体、标的等方面搜有所不同。
首先,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