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
(1) 户口本;
(2) 居民身份证;
(3) 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是居委会出具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 婚前检查合格证明;
(5) 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