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准备的证件:
1、男女双方须持各自的离婚申请书,说明离婚原因,并准备好司法部门办理的离婚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以及孩子抚养权等相关协议书。
2、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场,由民政助理确认双方是否是自愿离婚,如有胁迫、强制原因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如双方是自愿离婚并已备好离婚协议书的,须出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书等原件审核,复印件交由民政办留底。
4、经审核符合离婚条件的,各自认真填写一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完成以上手续后,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后,男女双方签字确定。
6、交纳规定的离婚证办理手续费,发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的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