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1.如遇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行经铁路道口、弯道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或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由于后车的违法超车行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后车应负事故责任。
2.如果因故障在道路上停放的车辆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导致后面同车道车辆避让不及发生追尾事故的,被追尾的车辆应负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