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最多做两次,当事人对第一次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