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安全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机动车管理人或者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