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其内容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涉外等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