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的要件主要有:
(一)共同抵押物。能设定共同抵押的标的物不限于不动产,而且不限于债务人或者同一抵押人所有的物,也不限于同一种类的物。
即数个抵押物可以是由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还可以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提供。
无论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是不动产用益物权,只要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标的物均应适合设定共同抵押。并且共同抵押既可以同时设定,也可以追加设定。
(二)公示。共同抵押的设定根据登记而公示。共同抵押的登记与一般抵押相比为显示共同抵押的。所以该登记应该附上共同抵押物的目录。
(三)共同抵押的性质。分为创设式的共同抵押和转变式的共同抵押两种。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