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答辩。
被告提出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