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根据《婚姻法》规定,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