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没有逮捕的权利,检察院只有批准的权利,具体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
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