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的民事主体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若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以处置的资产,债权人也许可以考虑债务人是否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权利。
依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