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试图通过减资来规避股东出资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公司法》规定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这里,对于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直接通知的方式,公告作为一种拟制通知的方式应当是直接通知的补充,适用于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或者不明知的债权人。
如果对于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未采用直接通知方式,而事后以已作公告通知进行抗辩,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应认定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股东须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