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自己的名称。
(二) 有固定的场所。
(三) 有二名以上的公证员。
(四) 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