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三、四、五条的规定也旨在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