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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婚姻家庭 2020-08-20 13:03 标签: 死亡 户口 注销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户口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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