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