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
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二)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
(三)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
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
一、死亡注销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或其他的死亡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4、《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入伍注销户口提供材料
1、应征入伍的《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3、其他材料
三、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提供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出国(境)有效证件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4、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