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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的期限

刑事辩护 2020-08-12 23:48 标签: 追加 被告 期限

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见,法律没有规定时限,但肯定要在审理终结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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