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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机动车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 2020-08-12 21:42 标签: 机动车 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偷开机动车时的责任承担。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4项: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取消了偷开目的以及多次的限制,只要车辆丢失的,就按盗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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