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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劳动工伤 2020-08-31 08:34 标签: 全民 所有制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十六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十七条: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十八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十九条: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二十条: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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