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事业在进行资产出售、转让、企业兼并、联营、股份制经营、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活动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必须进行评估;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民办科技机构在技术作价入股时必须进行评估;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其中的无形资产也需要评估;
外商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时必须进行评估。认定的高新技术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入投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公司法要求企业无形资产不能超过净资产的20%。
通常来讲,技术持有人与其他股东在通过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商定最终作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