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黄牛票是犯罪,属于非法倒卖车票罪。即使不以非法倒卖车票罪论处,也是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倒卖车票行为。
2006年铁路警方出台的《倒卖火车票罪立案、逮捕、侦查终结证据适用规范》《倒卖车票违法行为受案、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复议应诉证据适用规范》,也明确规定非法倒卖车票是指单位或个人高价;
变相加价倒卖车票,侵害旅客利益的行为。而贩卖黄牛票的行为,是个人或单位先自行购买大量的车票再以高价卖出的行为,符合以上法律对于非法倒卖火车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