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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事辩护 2020-08-13 00:57 标签: 诈骗罪 立案 标准

诈骗罪的标准由地方规定,广东省分为1类地区和2类地区。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

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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