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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四轮车上路新政策

交通事故 2020-08-12 22:48 标签: 电动四轮车 上路 政策

一、电动四轮机动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

二、电动四轮机动车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机动车牌证。

未取得合法牌证或者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不能取得合法牌证的电动四轮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三、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的人员,应当取得C1或C2以上驾驶证,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不得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

四、驾驶电动四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9条、第90条、第95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之规定:

扣留机动车,分别处以50元罚款,记1分;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99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四轮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90条、第95条;

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之规定,扣留机动车,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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