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无法出具户口本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本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本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