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的钱存我卡里我取了属于不当得利,如果对方讨要,必须归还。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