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缓刑的执行一般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依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如果离开所居住县市或迁居,经过考察机关批准,在外地执行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