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安排工作按同等时间补休。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应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时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20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