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限为12小时:刑诉法第92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期限为24小时:刑诉法第64条: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71条: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解释》第78条: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将被告人逮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记录在卷。
(3)期限为48小时: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