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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三次诉讼离婚

婚姻家庭 2020-08-20 20:50 标签: 诉讼离婚

第三次起诉还是属于一审判决,对方有上诉的权利。还是会调解。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对不准予离婚的条件规定有下面两条:

本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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