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决定书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对没有犯罪事实以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做出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