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不离开本市县,完全可以自由行动。
如果要离开本地,需经考察机关的同意。
缓刑人员应当实行社区矫正改造,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如果擅自离开的,三次以上等严重违反规定的,应当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