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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八大类是哪些

刑事辩护 2020-08-13 08:42 标签: 刑事诉讼法 证据

刑事诉讼法证据八大类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2、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3、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8、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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