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任意一方与第三方发生两性关系,即不正当关系。
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可以给予处分。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行为则可成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二条关于怎样认定组织卖淫罪的解答是:“组织他人卖淫罪(注:新的有关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将该罪名改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