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开庭公告一般提前三天通知双方当事人以及参与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公告的意义:
一是不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因未进行开庭公告,无法使审判有效地走向社会、走向民众,难以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不利于监督司法审判,社会公众无法及时知悉案件审理信息,社会监督难落实,庭审透明度低,容易使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三是不利于强化司法的宣传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