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询问被害人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等证据收集人员询问被害人的步骤、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履行的法律手续。
被害人询问的程序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等证据收集人员询问被害人的步骤、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履行的法律手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及三机关有关实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各种规定,询问被害人的程序内容主要包括询问步骤及方式方法等两个方面:
1、询问被害人的步骤。三机关证据收集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注意并采取的步骤主要有四点:
(1)确定询问的地点。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三个:
一是被害人的所在单位;
二是被害人的住处;
三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证据收集人员应当根据被害人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有效的询问地点。
(2)出示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的出示,在学理上主要是明确两个问题:
一是有关机关对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有调查权;
二是特定的证据收集人员其证据收集行为是受到有权调查机关的委托任命的。
(3)告知回避权利。受委托任命的证据收集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申请特定人员回避。
(4)讲清法定义务。证据收集人员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他如实提供陈述,不得做虚假陈述或隐匿有关事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